心衰竭治療流程圖(AHA/ESC 指引整合)
整合 2022 AHA/ACC/HFSA、2021 ESC 心衰竭指引與 2023 ESC Focused Update 的用藥建議等級,依 LVEF 分成 HFrEF/HFmrEF/HFpEF 三種表現型,並於藥物卡片標示指引差異與台灣健保給付條件;另有第四個頁籤整理進階治療(心臟移植、LVAD)與急性後期整合照護(HF-PAC)。
快速分型
LVEF 用於心衰竭表現型與治療分層,不能單獨用來診斷心衰竭。診斷仍需合併症狀、徵候,以及心臟結構異常、利鈉肽或左心室充盈壓升高等客觀證據。點下方分類框可直接跳到對應表現型。
已確立心衰竭診斷後,再依 LVEF 選擇治療分層
HFrEF(LVEF≤40%)治療流程
四大基石治療(應儘早啟動,依血壓、腎功能、血鉀與耐受性安排先後及調整劑量)
ARNI(Sacubitril/Valsartan)- 優先使用健保有嚴格條件
- NYHA 心功能分級 II–IV。
- 已接受 ACEI 或 ARB 合併 β 阻斷劑治療,兩者皆調整至最高耐受劑量,且持續至少 4 週。
- 在上面的基礎上,符合下面兩種情況其中一種即可:
- 加用 SGLT2 抑制劑治療至少 12 週後,LVEF 仍≤35%。
- LVEF 為 36–40%,但無法耐受 SGLT2 抑制劑。
- 不可與 ACEI/ARB 併用;由 ACEI 轉換時,須停用 ACEI 至少 36 小時後才能開始 ARNI。
- 曾有血管性水腫病史者不可使用。
- 依本項健保給付規定,每日最多給付 2 顆;實際劑量仍須依處方、腎功能與耐受性調整。
說明
Eplerenone健保有條件
限對 spironolactone 無法耐受者:①心肌梗塞後併發之心衰竭;或②NYHA≥II 且 LVEF≤30%。
心衰竭適應症健保有條件
慢性收縮性心衰竭,NYHA II–IV,LVEF≤40%(初次使用須附1年內心臟功能檢查數值),經ACEI/ARB穩定劑量治療+β阻斷劑達最大耐受劑量(或禁忌)≥4週,仍有症狀者;每日至多1粒。
第二型糖尿病適應症(獨立路徑)健保有條件
Dapagliflozin/empagliflozin 原始核准適應症即為第二型糖尿病,健保給付另列於糖尿病用藥給付規定(5.1.5節),與心衰竭適應症各自獨立、條件不同:第二型糖尿病病人已用最大耐受劑量 metformin 仍無法理想控制血糖(或對 metformin 過敏、禁忌、不耐受)即可使用,宜與 DPP-4 抑制劑擇一、不建議兩類合併;每日最多處方1粒。即使不符合上方心衰竭適應症的 LVEF/NYHA 條件,合併第二型糖尿病者仍可能經此途徑取得給付。
持續有症狀/加強治療(四大基石已用滿仍有症狀時考慮)
說明
說明
說明
說明
裝置治療評估
說明
台灣健保給付條件(110.11.1生效)單純 EF 差不夠
健保 ICD 給付規定(B103-1)現行條文,符合下列任一即可:
①嚴重心室頻脈、心室顫動導致猝死可能或昏迷。
②反覆發作之持續性心室頻脈。
③高危險性心臟血管疾病,如曾經心肌梗塞併 LVEF≤40%、肥厚性心肌症、擴張性心肌症,且合併心室快速不整脈者。
④高危險性心臟遺傳性疾病(如 long QT/short QT/Brugada 症候群等),且合併心室快速不整脈或猝死症家族史者。
並無僅以 LVEF≤35% 為條件、且不需其他高風險或心律不整證據的初級預防給付路徑。AHA/ESC 則可在符合 NYHA、病因、GDMT 與預期存活等完整條件後提出 ICD 初級預防的 Class I 建議。若同時符合 ICD 與 CRT 適應症,可使用 CRTD(結合去顫器與雙心室節律器,B103-2)。
說明
台灣健保給付條件(110.11.1生效)健保有條件,NYHA 限 III/IV
健保「心房同步雙心室節律器」給付規定(B104-1)應事前審查,符合下列任一者:
①正常竇性心律:LVEF≤35%、CLBBB(QRS≥0.12秒)、NYHA III 或 IV,經適當藥物治療仍不能改善。
②心房顫動病患:LVEF≤35%、CLBBB(QRS≥0.12秒)、NYHA III 或 IV,經適當藥物治療仍不能改善。
③心室節律器依賴病患:LVEF≤35%、NYHA III 或 IV,經適當藥物治療仍不能改善(此類不要求 CLBBB/QRS 條件)。
NYHA II 目前仍不在給付範圍內,與 AHA/ESC 指引皆已將 NYHA II 納入 Class I 不同。
HFmrEF(LVEF 41–49%)治療流程
建議優先使用
心衰竭適應症健保有條件
條件同 HFrEF(NYHA II–IV、ACEI/ARB+β阻斷劑≥4週),但 LVEF 41–49% 者健保額外要求「曾有心衰竭住院病史,或經心臟專科醫師診斷為心衰竭」——並非只要 LVEF 落在此區間就一定符合。
第二型糖尿病適應症(替代加藥選項)健保有條件
糖尿病用藥給付規定(5.1.5節):第二型糖尿病病人已用最大耐受劑量 metformin 仍無法理想控制血糖(或對 metformin 過敏、禁忌、不耐受)即可使用 SGLT2 抑制劑,宜與 DPP-4 抑制劑擇一、不建議兩類合併;每日最多處方1粒。若不符合上方心衰竭適應症的額外條件(如未達 LVEF 41–49% 之住院/診斷要求),合併第二型糖尿病者仍可能經此途徑取得給付,作為替代加藥選項。
可考慮(實證強度較低,兩指引皆列為 IIb)
健保 ARNI 心衰竭適應症的給付上限為 LVEF≤40%,不含 41–49%;若無其他適用的給付條件,須自費使用。
Eplerenone 健保條件要求 LVEF≤30% 或心肌梗塞後心衰竭,此表現型不適用。FINEARTS-HF 試驗(LVEF≥40%,涵蓋 HFmrEF/HFpEF)顯示 finerenone 可降低心衰竭惡化與心血管死亡的複合終點;這項試驗結果不等同於正式指引建議,使用前仍需核對最新核准適應症、正式指引與台灣健保規定。
HFpEF(LVEF≥50%)治療流程
建議優先使用
心衰竭適應症HFpEF 健保不適用
健保上限 LVEF≤49%,不含 LVEF≥50%,HFpEF(定義即 LVEF≥50%)不適用此路徑。
慢性腎臟病適應症(替代路徑)健保有條件
限參加「初期慢性腎臟病照護整合方案」或 Pre-ESRD 照護計畫者;治療前 ACEI/ARB 最大耐受劑量≥4週;起始 eGFR 25–60、uACR 200–5000 mg/g;須排除第1型糖尿病、多囊腎/紅斑性狼瘡腎病/ANCA血管炎、近6個月化療/免疫治療、器官移植病史、近12週急性冠心症/中風/TIA、近12週血運重建術。使用後 eGFR<15 應停藥,每日至多1粒,與心衰竭適應症不可疊加申報。
第二型糖尿病適應症(替代路徑)健保有條件
糖尿病用藥給付規定(5.1.5節):第二型糖尿病病人已用最大耐受劑量 metformin 仍無法理想控制血糖(或對 metformin 過敏、禁忌、不耐受)即可使用 SGLT2 抑制劑,宜與 DPP-4 抑制劑擇一、不建議兩類合併;每日最多處方1粒。心衰竭適應症不含 LVEF≥50%、腎臟病適應症也有其收案條件;合併第二型糖尿病者,可經此途徑取得給付,作為 HFpEF 病人的替代加藥選項。
可考慮(依個別指引與患者條件)
說明
Finerenone:FINEARTS-HF 試驗(NEJM 2024,LVEF≥40%,n=6,001)顯示可降低心衰竭惡化與心血管死亡的主要複合終點約16%,其中主要差異來自心衰竭惡化事件,心血管死亡單項未達顯著差異。這項試驗結果不等同於正式指引建議;使用前仍需核對最新核准適應症、正式指引與台灣健保規定。
不建議常規使用
進階治療與整合照護(末期心衰竭)
適用對象:已用滿上方 GDMT(四大基石+加強治療)、症狀仍持續惡化的末期/難治型心衰竭(多為 HFrEF、ACC/AHA Stage D)。心衰竭的治療不是只有藥物——本頁最後這一段刻意涵蓋轉介時機、急性後期整合照護(HF-PAC)、心臟移植、以及長效型機械輔助循環,呈現一套完整的照護體系。
ESC 2021(採用 2018 HFA-ESC 共識定義):需同時符合①嚴重持續 NYHA III–IV 儘管已最佳化治療;②嚴重心臟功能障礙(LVEF≦30%或等同嚴重程度);③近12個月內≥1次因鬱血需高劑量IV利尿劑、低心輸出需強心劑/血管活性藥物、或致命性心律不整而住院/急診;④嚴重運動受限(6分鐘走路<300公尺或peak VO2<12–14 mL/kg/min,心因性)。
台灣健保 HF-PAC 收案與團隊條件健保給付(全民健康保險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)
收案條件(需同時符合):
- 心臟衰竭,定義為 LVEF≦40% 且符合 ACC/AHA Stage C–D(LVEF>40%須由心臟專科醫師認定病因源自心衰竭),因急性惡化住院者;若為急性心肌梗塞合併心衰竭,當次住院須 LVEF≦40%。
- 年齡18歲以上,且經評估具積極參與復健之潛能。
- 醫療狀況穩定:心臟功能72小時未惡化(無休息性呼吸困難、端坐呼吸、胸痛、肺積水,SpO2>90%,無惡性心律不整);意識清醒、生命徵象穩定≥72小時;體重穩定≥48小時;感染/急性腎衰竭/電解質異常等併發症可控制。
- 當次住院經醫療團隊評估可出院者。
排除條件(節錄):非心衰竭疾病預期存活<6個月、長期臥床>3個月無復原潛能、嚴重意識或認知障礙、長期呼吸器依賴、重度心衰竭末期且短期無法復原、近1個月內已安排冠狀動脈繞道或瓣膜手術、正在洗腎或等待腎移植、嚴重肺病需長期居家用氧、病人或家屬無參與意願、曾結案過者。
結案條件:病人死亡、因心衰竭惡化再住院、病人自行中斷、發生嚴重合併症不適合繼續、或照護期滿6個月。
團隊條件:專任心臟內科或外科專科醫師+心臟衰竭個案管理師(護理師、完成N3訓練、心臟科病房≥3年或加護病房≥2年經驗、完成18–20小時HF-PAC核心課程;收案≤25位可兼職,>25位須專責),另需復健醫師、物理/職能治療師、臨床心理師、社工師、營養師、藥師等多專業支援;須有獨立心衰竭門診與具監測設備之運動訓練場地。
追蹤時程:收案、結案,及出院後1、3、5個月定期評估。
台灣健保給付條件健保有條件(68035B)
適應症(符合任一即可,事前審查):
- Maximal VO2<10 ml/kg/min。
- NYHA IV 且 Maximal VO2<14 ml/kg/min。
- 核醫檢查 LVEF<20%,經6個月以上藥物(ACEI、Digoxin、Diuretics等)治療仍無法改善;或重度二尖瓣閉鎖不全合併 LVEF<25%。
- 嚴重心肌缺血,核醫檢查 LVEF<20%,證實無法以傳統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治療。
- NYHA IV,持續使用 Dopamine 或 Dobutamine>5μg/kg/min 達7天以上,LVEF<25% 或心臟指數<2.0 L/min/m²。
- 已使用 ECMO、VAD 等心臟輔助器且無法脫離者。
- 復發有症狀之心室性不整,無法以公認有效方法治療者。
- 其他末期心臟衰竭,無法以傳統手術方法矯正者。
- 70歲以上需專案申請核准。
禁忌症(15項,節錄重點):明顯感染、愛滋病帶原(依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標準)、結核病、惡性腫瘤、心智無法配合長期藥物治療、少年型或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、ABO血型與捐贈者不相容、嚴重肺高壓(正位移植須≦6 Wood Unit,異位≦12)、肝硬化或凝血異常、中重度腎功能不全(Cr>3.0或Ccr<20,同時需腎臟移植之洗腎病人不在此限)、嚴重慢性阻塞性肺病、活動性消化性潰瘍、嚴重腦血管或周邊血管病變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、免疫系統不全或預後不良之全身性疾病、藥癮。
醫院/醫師條件:須為心臟醫學會與胸腔心臟血管外科學會認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,配有臨床藥理/病理/移植免疫/感染症/血液學專長之專任醫師;主刀醫師須有主持開心手術≥500例經驗。
支付重點:支付點數183312點(112.03.01生效)。捐贈者若非保險對象,摘取相關檢驗、手術、麻醉費由保險人給付;ICU與藥品費僅給付摘取手術當日。一般材料費及器官保存液費另加計78%。
INTERMACS 分級與時機:INTERMACS 1(心因性休克、瀕危)普遍認為風險過高、不適合直接接受選擇性長效 LVAD,通常應先以暫時性機械輔助循環(ECMO/Impella/IABP)穩定後再評估;INTERMACS 2(強心劑穩定後)國際上較常見直接接受長效 LVAD,MOMENTUM-3 試驗收案族群以 INTERMACS 2–4(可下床、中度病情)為主。
台灣健保給付條件健保有條件(自114.1.1生效)
適應症(須同時符合):
- 已登錄於器官移植中心系統,且能耐受抗凝血治療。
- 符合心臟移植條件之①~⑦(同上方心臟移植適應症1–8,年齡改為未滿70歲),且無法脫離強心劑注射(dopamine+dobutamine>5μg/min/kg)達14天以上,或一年內2次住院接受強心劑注射、每次>7天。
禁忌症:與心臟移植禁忌症大致相同(見上方移植卡片),額外排除 INTERMACS 1 及 INTERMACS 2 之患者——這比國際常見做法(INTERMACS 2 多可接受長效 LVAD)更嚴格,屬於台灣健保特有的較保守門檻。
醫院/醫師/支付重點:條件同心臟移植(須經衛福部核定具心臟移植資格),每人終身給付1組,須完成個案登錄並經事前特殊審查核准;植入後須每3個月內登錄追蹤,直到完成心臟移植或死亡,未如期登錄將核刪特材費用。
參考文獻
心衰竭指引:
Heidenreich PA, et al. 2022 AHA/ACC/HFSA Guideline for the Management of Heart Failure. Circulation. 2022;145:e895–e1032.
McDonagh TA, et al. 2021 ESC Guidelines for the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of acute and chronic heart failure. Eur Heart J. 2021;42:3599–3726.
2023 Focused Update of the 2021 ESC Heart Failure Guidelines. Eur Heart J. 2023(新增 SGLT2 抑制劑於 HFmrEF/HFpEF 之 Class I 建議、STRONG-HF 快速滴定建議)。
藥物臨床試驗:
CIBIS-II Investigators. The Cardiac Insufficiency Bisoprolol Study II. Lancet. 1999;353:9–13.(Bisoprolol)
Packer M, et al. Effect of carvedilol on survival in severe chronic heart failure(COPERNICUS). N Engl J Med. 2001;344:1651–1658.
MERIT-HF Study Group. Effect of metoprolol CR/XL in chronic heart failure(MERIT-HF). Lancet. 1999;353:2001–2007.
Flather MD, et al. Randomized trial of nebivolol in elderly patients with heart failure(SENIORS). Eur Heart J. 2005;26:215–225.
Taylor AL, et al. Combination of isosorbide dinitrate and hydralazine in Black patients with heart failure(A-HeFT). N Engl J Med. 2004;351:2049–2057.
Armstrong PW, et al. Vericiguat in patients with heart failure and reduced ejection fraction(VICTORIA). N Engl J Med. 2020;382:1883–1893.
The Digitalis Investigation Group. The effect of digoxin on mortality and morbidity in heart failure(DIG). N Engl J Med. 1997;336:525–533.
Pitt B, et al. Spironolactone for heart failure with preserved ejection fraction(TOPCAT). N Engl J Med. 2014;370:1383–1392.
Pfeffer MA, et al. Regional variation in patients and outcomes in TOPCAT. Circulation. 2015;131:34–42.(俄羅斯/喬治亞 vs 美洲區域分析)
Solomon SD, et al. Finerenone in heart failure with mildly reduced or preserved ejection fraction(FINEARTS-HF). N Engl J Med. 2024.
進階心衰竭/移植/MCS 相關:
2023 AHA Scientific Statement: Guidance for Timely and Appropriate Referral of Patients With Advanced Heart Failure. Circulation. 2023;CIR.0000000000001016.(「I NEED HELP」口訣出處,非2022治療指引本文)
Crespo-Leiro MG, et al. Advanced heart failure: a position statement of the HFA-ESC. Eur J Heart Fail. 2018;20:1505–1535.
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Heart and Lung Transplantation(ISHLT)心臟移植候選人共識文件(2006年版、2016年更新版)——常見詳細候選條件(peak VO2 門檻等)之出處,非 AHA/ESC 治療指引本文。
Mehra MR, et al. A Fully Magnetically Levitated Left Ventricular Assist Device(MOMENTUM 3). N Engl J Med及後續長期追蹤報告,2019–2022。
台灣健保給付規定(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):
藥品給付規定第2節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——2.9.1 Eplerenone、2.12 Ivabradine、2.14 Sacubitril+Valsartan、2.16 Dapagliflozin/Empagliflozin。
藥品給付規定第5節糖尿病用藥——5.1.5 SGLT-2抑制劑及其複方。
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(受健保署委託)醫療科技評估報告補充資料:心臟整流去顫器(ICD, B103-1)給付規定修訂評估,105年(2016)9月、107年(2018)9月完成版(提案內容,非最終條文)。
心臟整流去顫器(ICD, B103-1)與心臟整流去顫器結合心房同步雙心室節律器(CRTD, B103-2)給付規定,110.11.1生效版本。
心房同步雙心室節律器(CRT, B104-1)給付規定,110.11.1生效版本。
診療項目給付規定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——68035B 心臟植入(心臟移植),112.03.01生效。
長效型心室輔助系統(HeartMate III)特殊材料給付規定,114.1.1生效。
全民健康保險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——附件1-5心臟衰竭(Heart Failure Post-Acute Care, HF-PAC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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